我市法检司联合发文落实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5 已浏览:1675 文章来源:原创

 

我院与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江市司法局会签,出台《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市法院按照省法院统一部署,在全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工作中的探索举措,以庭前会议为抓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庭审实质化,强化庭审功能。

《办法》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操作办法》制定,规定庭前会议的目的和原则、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进一步提升庭前会议在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调解和解等六个方面的功能作用,初步构建了集中高效的刑事诉讼庭审湛江模式。

《办法》具有如下亮点:一是庭前会议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充细化。《办法》规定了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情形和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情形,对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情形增加至六类:具有程序性争议问题,如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回避、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的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较为敏感,需要协调有关开庭事宜的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其他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同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都同意的除外。二是庭前会议程序进一步体现人权保障。参加人员范围扩大,除控、辩、审人员外,还包括以下人员:以刑讯逼供为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以及不在案发现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准备工作要求充分,《办法》对控、辩、审三方均作出了详细要求。会议内容事项增加,将向法庭提供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轻罪证据、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提供翻译人员、重新申请检查等事项纳入会议内容。三是庭前会议监督进一步明确。《办法》附则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履行庭前会议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