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再13号

更新时间:2017-12-15 已浏览:190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8民再13号

颜承华: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吴有梧、官为民、吴学军与被申请人李雪芳、何凛、何敏、何润洁及一审被告颜承华、方少平、吴梅华、吴梅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本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8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维持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4)湛雷法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驳回李雪芳、何凛、何敏、何润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88元,由李雪芳、何凛、何敏、何润洁负担880元,颜承华负担17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8元,由颜承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