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终121号
更新时间:2017-05-12 已浏览:2337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7)粤08民终121号 许海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许海连与被上诉人王纪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8民终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海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许海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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