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终322号
更新时间:2017-04-21 已浏览:1939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7)粤08民终322号 李子彪: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吴月兰与被上诉人李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8民终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吴月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4元,减半收取8992元,由吴月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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