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申39号
更新时间:2017-04-20 已浏览:1998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申39号 李群英: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陈景润与被申请人陈桂月及一审被告李群英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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