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民终433号
更新时间:2017-03-31 已浏览:219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8民终433号 申辉: 本院受理上诉人湛江市赤坎银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原审第三人徐启华、湛江市赤坎区草苏村民委员会后坑村民小组、湛江市赤坎区草苏村民委员会独田村民小组、申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8民终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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