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953号
更新时间:2017-03-28 已浏览:1771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终1953号 汪绮梅、褚卓建: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列维与被上诉人陈度宁、汪绮梅、褚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汪绮梅、褚卓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度宁偿还借款本金118258.18元及支付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29元,由汪绮梅、褚卓建、陈列维共同负担3629元,由陈度宁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9元,由上诉人陈列维负担3629元,由被上诉人陈度宁、汪绮梅、褚卓建共同负担1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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