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749号

更新时间:2017-03-28 已浏览:1909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终1749号

陈成忠: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爱与被上诉人陈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二、限陈成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爱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驳回陈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000元,均由被上诉人陈成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