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816号
更新时间:2017-03-28 已浏览:2054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终1816号 郭春邺、杨红: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梁瑞莲与被上诉人郭春邺、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18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梁瑞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梁瑞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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