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807号
更新时间:2016-12-16 已浏览:1700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终1807号 张兆民: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吴连珠与被上诉人张兆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经其他方式无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18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吴连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连珠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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