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653号
更新时间:2016-12-06 已浏览:1898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终1653号 符国、陈少兰: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冯勇与被上诉人黄玉娇、符国、陈少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冯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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