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407号
公 告 (2016)粤08民终1407号 黄凯莹、陈昱桦: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徐鸿志与被上诉人黄凯莹、陈昱桦、李芝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1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黄凯莹、陈昱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3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至2月22日以26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3日至2月25日以257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6日至2月28日以256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9日至3月20日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1日至4月12日以2449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3日至5月9日以239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0日至5月26日以236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27日至5月30日以234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31日至6月17日以233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8日以183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9日至7月7日以133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以128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2日至7月17日以125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8日至9月6日以1237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7日至还清涉案借款之日止以10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给徐鸿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徐鸿志负担2050元,黄凯莹、陈昱桦负担3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元,由徐鸿志负担2050元,黄凯莹、陈昱桦负担372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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