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再5号

更新时间:2016-11-25 已浏览:1668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再5号

蔡诗蔼: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国明与被申请人蔡诗蔼及原审第三人邓壮丽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确认你的送达地址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粤08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要内容是维持本院(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