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516号

更新时间:2016-09-27 已浏览:1353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终516号

廉江市纺织品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炳煜与被上诉人廉江市大众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罗林珍、原审第三人廉江市纺织品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廉江市大众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均由被上诉人廉江市大众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