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

更新时间:2016-09-27 已浏览:1349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

陈李婷: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柏儒与被上诉人邓德、陈李婷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为:限陈李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德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邓德对陈柏儒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01元,均由陈李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