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84号

更新时间:2016-09-27 已浏览:1253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84号

陈李婷: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柏儒与被上诉人朱雪花、陈李婷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4)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为:限陈李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雪花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元、10000元、70000元分别从2013年8月27日、9月2日、9月9日起计息,三笔借款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朱雪花对陈柏儒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225元,均由陈李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