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42856 文章来源:原创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和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从坚持司法为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法庭体制改革等角度对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提出了要求。人民法庭建设也是全市法院一直以来的工作重点。近年来,在湛江中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几年的建设,全市人民法庭在全面不断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强化法庭业务培训,推进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难与问题,需要不断改进。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人民法庭工作,加强法庭建设步伐,近日,湛江中院民一庭通过深入调研,基本摸清了全市人民法庭建设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本调研报告。

一、全市基层人民法庭基本情况

(一)人民法庭的布局。我市辖区范围广,市辖5个市辖区、2个县及代管3个县级市,全市面积1.326万平方公里,共有792万人。湛江中院下辖10个基层法院、经过三轮人民法庭的撤并之后,现全市共设置24个人民法庭。平均每5525平方公里、每33万人口设置一个基层法庭;辖区中除了霞山区和赤坎区不设置基层法庭之外,其他县区基本做到平均每4.125个镇(街、乡)设置一个人民法庭。总体配置基本能够达到布局合理、设置规范。

(二)法庭机构与队伍情况。全市24个人民法庭行政在编干警共计95人,其中审判人员60人,法警5人,审判辅助人员30人。1、从审判资格看,全市人民法庭 95名行政编制人员中有60人具有审判资格,占总人数的63.15%,但从单个法庭的情况来看,只有12个人民法庭配备的审判人员达到3名以上,仍有一半的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配置的人员不足组成一个合议庭;2、从学历结构看,通过加强法庭原有人员接受在职教育、将新进招录人员充实到基层法庭锻炼,学历结构有了较大的改善,人民法庭干警学历层次较高。在95名工作人员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 74人,占 78.95%,大专学历 15人,占15.79%;3、从干部职级结构看,在全市人民法庭长中,正科级2人,副科级26人,占29.47 %,科级以下67人,占70.53 %;4、从年龄结构看,年轻干警比重不大。在人民法庭工作超过十年的人数有43人,占45.26 %。

(三)法庭的收结案情况。全市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大多是涉及家事、侵权、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传统民事案件。2012年全市法庭收案总数为3673件,结案总数为3571件,收结比为97.22%;2013年全市法庭收案总数为4758件,结数为4599件,收结比为96.66%。其中,近两年年平均收案数为300件以上的有湛江经济开发区东海法庭和遂溪县北坡法庭,年平均收案数为200-300的有9个法庭,年平均收案数为100-200件的有10个法庭。年平均收案数为100件以下的有廉江市的安铺法庭、青平法庭以及良垌法庭。

(四)法庭经费保障和物质装备情况。1、经费保障方面:全市人民法庭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由财政拨款,此外有部分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县级财政对法庭的公用经费。湛江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不能全额保证法院办公经费,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还是在于诉讼费返还,因此办公的物资装备、干警的福利津贴得不到根本保障。由于受地方财力限制,财政对法院资金安排极少,对法庭的经济保障也没有独立的安排。另一方面,随着审判任务的增强,法庭的各项开支也在增加,个别法庭难以维持法庭的日常开支,制约人民法庭的建设;2、法庭办公、审判用房情况:法庭办公用房面积、审判法庭等相关基础设施基本能够满足办公需要,但是由于办公经费保障不足,部分法庭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不能保障工作顺利进行;3、科技化、信息化建设情况:全市法庭的信息化建设已起步,但不完善。虽然所有法庭都配置了电脑,文印设备,但是设备老化,不能及时更换更新,对工作产生不利影响。有的人民法庭电脑设备尚未达到一人一台的配置。全市人民法庭目前未能全面实行网上办公、电子签章等信息化平台,部分法庭无连接外网的电脑,数字化法庭建设尚未完善;4、物资装备情况:大部分人民法庭仅有一辆执法车辆,并且多数车辆面临超龄服役甚至无牌上路的情况。在缺少执法车辆的情况下,日常调查、送达、执行等工作异常不便,影响工作效率。此外,全市仅有9个法庭配备了安检设备。

(五)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全市目前只有开发区法院是湛江综合审判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从改革以来一直推行主审法官制,东海法庭和硇洲法庭也同时推行主审法官制。开发区法院目前人民法庭的案件裁判文书签发流程与机关一致,主审法官可自主签发调解书、撤诉裁定书等,判决文书由庭长签发;庭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分管副院长签发。其他未推行审判机制改革的法庭,裁判文书的签发流程如下:(1)、调解或者撤诉结案。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制作签名,由人民法庭庭长签发;(2)、简易程序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制作并签名,然后由庭长把关签名,最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3)、普通程序案件。先由合议庭承办法官拟稿签名,然后由庭长把关签名,再由合议庭成员签名,最后由分管院领导签发;(4)、重大疑难需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交庭长、分管院领导签署交审委会讨论意见,向院长汇报,审委会讨论后由院长签发。有的基层法院曾经尝试将审判权下放到人民法庭,由庭长或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但因为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综合业务素质等原因,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所以试行一段时间后就停止了。

(六)法庭的指导监督机制。目前,全市人民法庭并未形成独立的、有效的针对法庭的专门的、从上自下的指导监督机制,对于人民法庭的指导监督,主要还是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管理体制以及基层法院内部指导监督机制,即来自于基层法院内部机构、组织和人员的指导监督。

二、我市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全市人民法庭现状,全市人民法庭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体为:

(一)人民法庭的布局、设置尚需微调。全市人民法庭的配置基本能够达到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在“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部分法庭的设置尚不符合“两便”的要求。如:开发区法院下辖的东海法庭以及硇洲法庭管辖范围大、距离远,该法庭在2012及2013年平均收案量都达到了400件以上。两个法庭时常需要驱车坐船到村里、渔船上开庭,办案成本高、工作负担较重。

(二)人民法庭人员的职业保障尚需加强。人民法庭所在地普遍较为偏远,属于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离主城区较远。在人民法庭工作及生活条件相对比较艰苦,而且人民法庭普遍存在办公设施落后,办公经费不足,干警收入低、待遇差,晋升困难,物质装备差,法庭科技化、信息化程度低,安保力量薄弱等问题。人民法庭工作人员长期处于这种条件艰苦,工作压力大的环境中,工作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及队伍的稳定;另外,人民法庭的建制级别过低,各种职数受到其级别的限制,政治待遇保障不到位。有的干警即使工龄将近30年,也仍然为一般科员,一些新录用的优秀法律人才也不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其政治待遇。

(三)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尚需加强。人民法庭干警普遍年龄较大,学历层次相对较低。人民法庭的人员流动性低,审判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困难,多数办案法官一呆就是10年以上甚至20年。由于法庭工作条件较之院本部差,工作也较辛苦,在更为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安排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干警大都不愿意到法庭工作,招录人员时,无论是法官还是书记员,无论是公务员还是聘用人员都很难招到新人,人员的更新换代十分艰难,长此以往必将面临断层的困境。在人民法庭工作的法官,大都是家属在农村的中年干警。他们能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原因,也是由于离开当地到外地工作,生活上难以维持,逼不得已而留在人民法庭工作。近年来随着人员的不断流失,全市有12个人民法庭的法官数量不足3人,不足以组成一个合议庭。

(四)人民法庭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尚未推开。由于广东省的司法改革方案尚未公布,司法改革在全市尚未推开,目前,全市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不足、司法审判权的功能定位出现偏差、审判组织运行的层级化、行政化严重等问题。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在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实际问题,而全市人民法庭在这方面恰恰缺少探索性的实践。

(五)人民法庭的指导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目前人民还是依靠基层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起来的指导监督机制,虽然传统的指导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院队伍建设,促进了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但这项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侧重于事后监督而轻视事前指导,作用存在局限性,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重视对案件的结果监督轻视程序管理;行使监督职责的人员相对较少;少数干警对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正确认识,心存疑虑或抵触情绪等。总之,传统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关配套措施和保障条件不足,制约了指导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故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三、对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

为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市人民法庭建设,根据我院党组的精心部署,现对全市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司法资源,优化人民法庭的布局和设置。根据人民法庭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整合法庭审判资源,在“两便”的原则与资源统筹配置之间寻找平衡点,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服务基层群众,合理统筹司法资源配置,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充实法庭审判力量。因此我市人民法庭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法庭的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辖区人口、受案数量、发展需要等多种因素,对人民法庭的管辖范围和工作智能进行界定,并根据区划调整及工作需要,切实认真开展撤并和增设基层法庭的工作调研,切实指导人民法庭加强基础建设,配备法庭人员、制定管理制度、使审判职能发挥更加充分。

1、保留原有法庭设置不变。全市现有24个基层人民法庭中,近两年年平均收案数为100件以下的3个人民法庭,均位于廉江市。根据省法院的法庭工作思路,粤东西北地区少于100宗的人民法庭原则上要求改为巡回审判点。然而,综合以上3个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3个人民法庭所处的廉江市属于辖区范围广,地情、人情相对复杂的地区,其中安铺法庭距离廉江法院36公里、青平法庭距离廉江法院47公里,良垌法庭距离廉江法院22公里,均属于距离较远、管辖范围较大的人民法庭。该3个人民法庭前两年的年平均收案数虽然未达到100件,但是接近100件,而且,考虑到随着司法环境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人民法庭收案数将会逐年增长,预计3个法庭在2014年收案数将超越100件。我们认为对人民法庭进行撤并时,非但要考虑“两便”问题,还考虑资产的处置、人员的调整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并不建议对这3个法庭进行撤并。但是,仍然可以在结合人民法庭自身条件的情况下,在进行充分调研之后,对3个法庭的管辖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使法庭的资源配置日趋合理;

2、设置巡回审判点、诉讼联系点、法官工作室。除了充分发挥中心人民法庭的辐射作用,还可以根据需要,在没有设置人民法庭,或在距离人民法庭较远且交通不便、人口相对分散的乡、镇,设置巡回审判点、诉讼联系点,积极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点、司法便民联络员“四位一体”的便民服务网络。如:开发区法院东海人民法庭和硇洲人民法庭分别距离开发区法院35公里、65公里。东海人民法庭辖区东海岛及其余两个小岛辖区面积284平方公里,人口约18万人, 212个自然村;而硇洲人民法庭主管辖区面积56平方公里,人口约5万人,有5个行政村、3个社区居委会。为了“两便”,两个法庭的干警时常需要驱车坐船到村里、渔船上开庭。对此我们意见为设立巡回审判点,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便捷,这对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职业保障,确保人民法庭队伍长期稳定。人民法庭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探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关心、爱护人民法庭干警,完善人民法庭干警的职业保障,切实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鼓励干警扎根在人民法庭,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智慧和力量。为此,我们认为要做到:

1、加强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和物质装备。争取省法院和地方财政对偏远地区人民法庭基础建设及物质装备予以倾斜,特别是要落实警用车辆、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必须设备,切实提高物质保障力度。2、加强安保设施建设和配置安保人员,确保庭审安全和法官人身安全。落实人民法庭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基层人民法院须为人民法庭配备法警和安保人员,购置安装必要的安保设备,对法庭工作人员进行安保知识培训,统一管理和完善人民法庭的安全防范设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统筹安排人民法庭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要确保法庭安保人员确实到位,保证每个法庭配备至少1套安检设备、1-2个安保人员,以确保法庭工作顺利开展。3、加强人民法庭的经费保障。应全力争取当地财政公用经费和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足额到位,转款专用,保证人民法庭的办公经费基本得到满足。杜绝安排法庭经费时实行收支挂钩、将一定比例的诉讼费返拨作为法庭经费来源的做法。4、解决好法官的职级待遇问题。结合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应以法官等级确定法官待遇。任职时间长、职业素养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人民法庭庭长,可以比照基层法院副院长的法官等级晋升级别并享受相应职级待遇。法庭其他法官晋升职级,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人民法官的法官等级。5、落实干部选拔向基层倾斜的政策。选拔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人民法庭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拟提拔担任庭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上级法院选调法官,应接收一定比例人民法庭的优秀法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人民法庭任职时间长的法官;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初任法官均应当具备1年以上人民法庭工作经历;面对社会公开遴选的法官,如果没有基层工作经历,应先安排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1年。6、落实办案补贴、岗位津贴向人民法庭倾斜政策。积极争取向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发放交通、伙食补助和基层工作补贴;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或进行诉讼联络工作的,应当按照标准给予出差补助。7、为法庭工作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护。单列专项经费预算,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购买交通事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切实解决好聘任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聘用人员工资制度,以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为依据确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级别和津贴补贴标准。9、建立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人民陪审员的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提供有效保障。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公信力。随着我省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不断下放,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不仅数量增多,且各种新类型、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都会出现在人民法庭。要保证人民法庭及时处理各类纠纷,正确审理各种案件,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法庭的审判队伍,进一步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公信力。故要努力做到:1、保证人民法庭人员满编足额。应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基层法院新增人员首先充实于人民法庭。2、确保优秀人才倾斜人民法庭。坚持从高校优秀毕业生中录取人民法庭审判岗位人员,加强对偏远贫困地区政策支持,保证审判队伍的稳定。3、优化人民法庭人员构成。人民法庭可配备以下人员:庭长、副庭长、其他法官、庭长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执行员。根据本地法庭的收案数均没有超过1000件的实际,本市人民法庭可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进行人员配备。4、实行“以案定人”。根据案件数量确定法官员额。根据本地实际,年收案数每100至200件配备1至2名法官。庭长的办案数量按普通法官的一半计算。被赋予执行职能的人民法庭,每100至200宗执行案件配备1至2名执行法官。5、加快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要改变人民陪审员现有的“驻庭陪审”做法,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确定方式流程,在落实“随机抽取”原则的同时,实现“专业陪审”,提高参审案件认定事实的准确性。6、完善定期轮岗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在同一人民法庭担任庭长满5年,或者在同一人民法庭工作满10年的原则上应轮岗;在人民法庭工作累计满10年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轮岗到其他庭室;在人民法庭工作累计满20年的,应当根据个人意愿轮岗到其他庭室。7、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负责定期对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省法院重点培训庭长,中级人民法院重点培训法官、执行员,基层人民法院重点培训审判辅助人员。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一年累计应接受7天以上的培训。8、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支部建在庭上”。有3名以上党员的人民法庭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名的人民法庭可成立联合党支部,庭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强化人民法庭党支部的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对干警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能。

(四)创新工作制度,提升人民法庭审判管理水平。审判管理是以实现司法价值为目标的司法管理。审判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任务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我们意见如下:1、制定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后,将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省法院也将据此制定我省的实施意见,因此湛江法院也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任务的需要,认真落实一系列有关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对计划开展的各项法庭规范化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使人民法庭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2、量化考核指标,保障和提高办案质量。应根据人民法庭特点,紧密结合人民法庭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工作的量化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完善人民法庭干警考核评价机制,注意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全面客观准确评价人民法庭干警工作绩效。强调考核结果与奖惩、培养晋级等挂钩。注意通过总结归纳裁判标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实际应用,切实保障和提高办案质量。3、理顺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明确人民法庭的收案范围应限于家事、侵权、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传统民事案件,其他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业务庭办理。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立案难”的问题,人民法庭应实行“直接收案、统一审批”的管理模式,坚持立审分离原则,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人员由法庭管理,立案业务由所在基层法院立案庭统一指导和审批。设置立案窗口,发挥诉讼服务点的作用;利用我省三级法院联网的审判管理系统,创建远程立案平台。2、健全人民法庭执行工作机制。各基层人民法院可结合本地区人民法庭人员配置、装备保障水平、执行案件数量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及时有效执结案件、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出发,确定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执行工作模式,并向社会公布。人民法庭的人员装备难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地区,执行案件应集中由执行局办理。人民法庭人员装备适应执行工作需要的,可以授权人民法庭执行可以当庭执结和难度不大的自审案件;案件执行难度较大,凭法庭力量无法及时有效执结的,或者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庭可能难以顺利执行的,应由执行局办理;人民法庭与执行局之间的执行案件分工,由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具体来讲,可考虑由基层法院执行局安排执行小组负责一个人民法庭或特定区域内数个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其人员、业务管理统一由执行局负责。3、落实小额诉讼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出台的《操作指引》,对小额诉讼的进行规范;组织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认真学习、培训;结合本地审判实际,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前落实好经费、物资保障;提前准备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提前选配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资深法官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第一批承办法官,先行先试,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的范围。4、完善法庭信息化建设。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2013-2017)》的要求,加大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投入。及时推广信息化办案办公,让人民法庭可以接受机关及上级法院的远程监控、远程庭审等功能;完善法院综合业务系统,让主管领导对派出法庭办理的所有案件能足不出户即可查阅卷宗及办案进度;逐步推广网上办公平台,随时掌控人民法庭法官工作动态,实行电子印章;配备必要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安装使用省法院统一开发的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软件,实现全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准确、及时。5、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人民法庭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基层国家机关、群众自治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的沟通协作,支持其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做好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工作。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立足当地社情民意,恰当借助乡规民约,充分尊重善良风俗,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探索和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推行诉前、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的“全程”调解。准确认识和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调解、久调不决;坚持合法原则,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损害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破坏法治秩序。6、推进司法公开。实行立案标准公开、庭审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在立案窗口设置司法公开栏和电子查询设备。司法公开栏应公布人民法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信息、受案范围、诉讼费计算标准,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审判流程、立案审查要求等相关工作制度。电子查询设备与基层人民法院联网,供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查询本院办理案件的信息。除案件评议笔录等涉及审判秘密的信息不公开外,其他案件信息和卷宗材料全部公开。积极组织“法庭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参加“见证执行”等司法公开活动。

(五)落实司法责任制,探索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人民法庭是基础中的基础,推进司法改革要从人民法庭改起,把法庭作为改革的试验田,通过改革法庭工作体制机制,破除人民法庭职能不清、权责不明、保障不力等问题,推动人民法庭工作再上新台阶。要探索建立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权力和责任,严格错案责任追究,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要完善人民法庭职业保障机制,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实际的法官管理制度,让扎根基层的法官有舞台、有干劲、有奔头。因此,我们意见为:1、落实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人民法庭受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主审法官独任审判,自行签发裁判文书,独立承担办案责任。担任法官满2年并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200宗以上(具体数量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经基层人民法院综合考核胜任独任审判要求的,可以授予主审法官资格。不具备主审法官资格的法官可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不得独任审理简易程序案件。2、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人民法庭不设置固定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法官担任审判长,与其他法官、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人民法庭合议庭办案机制按照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3、推行“审判团队”模式。按1:1:1的比例为主审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案件数量较多、人员有保障的法庭,可以为主审法官配备2名以上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可以是在编干警,也可以是经考核合格的聘用人员。主审法官负责管理案件流程、决定程序性事项、主持庭审、提出裁判意见、草拟、签发法律文书,对办案质量负责。法官助理协助主审法官完成庭前证据交换、诉讼保全、调查取证、组织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工作。书记员负责完成送达、庭审记录、案件评议记录、法律文书打印校对、案件归档、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并配合法官助理完成诉讼保全、调查取证等工作。法官助理、书记员向主审法官负责。主审法官对本审判团队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有选择、管理、考核的权力,对不称职人员有调整、辞退的建议权。4、厘清庭长的审判事务管理权限。人民法庭庭长的审判事务管理权限主要包括:决定案件应适用的程序、决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限监督、审判效率督促、审判绩效考核、召集并主持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庭长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预法官独立办案。5、发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的作用。主审法官3名以上的人民法庭,可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人民法庭的重大管理事项,为案件审理提供法律适用咨询意见。主审法官联席会议由庭长主持定期召开,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审判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讨论。经人民法庭庭长报主管院领导同意,也可以将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交基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六)健全指导监督机制,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指导监督体制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因此要将监督指导人民法庭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问题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健全完善法庭指导监督机制,需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整合各种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实现优势互补。为此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中院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一般设在民事审判第一庭。建立上级人民法院领导联系人民法庭制度。每个人民法庭需安排一名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相关领导一年到联系的人民法庭调研指导不少于1次。基层人民法院应指定一名副院长统一负责人民法庭工作的协调,及时掌握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建议,并做好上级法院、本院党组有关人民法庭工作决策和工作布置的督导落实。2、健全上下级法院沟通机制。中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人民法庭工作的会议,总结推广人民法庭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好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配置等问题;基层人民法院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法院协调解决。3、加强业务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各部门根据业务分工,按照审级独立的要求,通过再审审查工作总结、上诉发改案件通报、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做好审判指导工作。相关分析报告按年度进行,一般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案件分析,并将书面报告下发至人民法庭。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业务指导效果和示范效应。4、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注重经常性管理,强化人民法庭干警行使职权的刚性约束,确保队伍廉洁。进一步健全针对人民法庭的司法巡查、案件评查、审判流程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将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化。;中院每年对人民法庭巡查一次,省法院当年已巡查的不再巡查,按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求评查人民法庭办结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人民法庭案件的审判流程监督管理,通过定期走访基层组织、联系案件当事人等形式了解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5、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分类考核,单独设计绩效考核指标;同时考核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和诉前联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人民法庭庭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应分类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级别晋升等直接挂钩。

在各级党委及上级法院的领导下,在我院党组的精心部署下,我市人民法庭一定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上,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阵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努力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中院民一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