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来湛江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分析

更新时间:2015-08-26 已浏览:4965 文章来源:李若珠

毒品犯罪是一种危害性极严重的犯罪,它在直接危害涉毒人员身心健康的同时,也有可能诱发抢劫、盗窃、杀人等其他刑事犯罪,造成众多社会问题。2011年以来,我市毒品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在基层乡镇和农村,吸毒、贩毒已成为引发刑事犯罪和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大有“万恶毒为首”之势。为深入总结涉毒案件审理经验,分析禁毒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形势,现对湛江市法院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所审理的涉毒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形成如下报告。

一、湛江市2011年以来审理的涉毒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法院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大批涉毒案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涉毒犯罪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从案件数量上分析:贩卖毒品涉毒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审结案件逐年上升,而且占刑事案件总数比例越来越大。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涉毒品犯罪案件共1299件,其中2011年审结280件,判处刑罚325人,2012年审结289件,判处刑罚332人,2013年审结444件,判处刑罚495人,2014年上半年审结286件,判处刑罚331人。

(二)从犯罪标的物上看:涉毒种类从单一走向分散。长期以来,涉毒案件所涉毒品以海洛因为主,其他种类从多到少依次是冰毒、氯胺酮、甲基苯胺、制毒物品麻黄素,但近年来吸食甲基苯胺的群体有迅速扩大之势。从已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被告人中涉及冰毒、麻古、K粉等新型毒品的已远超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这类涉毒案件中,一案往往涉及多类毒品且涉案毒品成份复杂,难以定性;有些涉案毒品法律未明文规定定罪量刑的数量,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三)从犯罪形式上看:有零星贩毒向集团化发展趋势。过去,贩毒分子意识到贩毒案件的量刑与贩毒数量有直接关系,如果少量贩毒,即使被抓,判处的刑罚也比较轻。因此出现了毒品交易微量化、多样化,即“小包贩毒”。如2003年到2004年两年间,从雷州市法院判决生效的245件案件的涉案毒品数量看,一案涉及海洛因不满1克的有198件,占80.8%,最少的只有0.02克。但近年来,随着毒品需求量的急剧攀升,除了零星贩毒案件数量有增不减外,涉毒案件也出现集团化、规模化的倾向。2013年,我院审结的一宗走私、运输毒品案件,涉案毒品1.76吨,涉案人员7名。其次,涉毒案件多与涉黄、涉枪、涉赌结合,案情较复杂。在审结的案件中,通过案情分析反映,涉毒人员涉黄、涉赌现象较为严重,不少犯罪分子在开设的娱乐场所,甚至就是地下赌场或卖淫场所。也有不少贩卖毒品案件存在暴力犯罪特点,涉枪情况在涉毒案件中约占两成。

(四)从犯罪主体上分析:犯罪分子存在以贩养吸多、重犯率高、年轻化明显等特点。据统计,贩毒分子中有82%是吸毒者。一些人原本是受害者,染上毒瘾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或者钱已被吸光,为了筹集毒资,除了一部分人走上抢劫、盗窃等犯罪道路之外,另外一部分人即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更为甚者,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开辟毒品销路,采取种种手段诱引他人吸毒,使吸毒者不断增多,贩毒者也随之增多,从而形成了“吸毒—贩毒—吸毒”的恶性循环。其次,有前科人员犯罪或累犯案件比例上升。由于犯罪分子一般贩毒数量较少,被判处的刑罚较轻,他们刑满释放后,有的劣性不改,继续吸毒、贩毒;有的因为有了前科,释放后不能被社会接纳,不具备稳定的生活来源,没有正确的社会定位,在贩毒巨额利润的诱惑下,很容易又融入原来的圈子,重操旧业。因而有前科人员贩毒和累犯占一定的比例,而且呈上升趋势。在2011年至2014年判处刑罚的1483名罪犯中,有前科或曾被劳教人员占27.3%,其中累犯占6.9%。另外,毒品犯罪出现低龄化倾向。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判处的1483名毒品犯罪分子中,乡镇无业人员占50.6%,农民占39.50%。年龄在14岁以上40岁以下者约占犯罪总数的78%,犯罪年轻化严重,女性及青少年参与涉毒犯罪的数量有所增加。女性犯罪分子一般处于从犯地位,多因丈夫、男友等周围关系较亲密的人涉毒犯罪而参与其中。大多数女性罪犯利用自身隐蔽性较好,不容易引起周围人群关注的特点,主要参与运输毒品和小额毒品交易活动。廉江法院本年度至今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7宗,仅毒品犯罪就已达14宗,可见毒品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

(五)从犯罪地点上看:毒品犯罪有从城镇向农村蔓延的倾向。我市水陆交通便利,贩卖毒品过境较多,贩毒场所较分散。在毒品的运输、存储过程中,往往采用人货分离,不断变换存放地点,甚至采用邮寄托运、夹藏带毒、混合伪装等方法进行运输,查缉难度不断增大。新型毒品的吸食者主要为青少年,贩卖、吸食地点主要集中在城镇娱乐场所、宾馆和出租房内,但由于近年来城镇禁毒措施到位,贩毒、吸毒地点已有悄然向郊区、农村扩散倾向。

二、毒品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文明程度低,精神空虚是重要的社会因素。我市经济欠发达,城镇和基层乡镇、农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较低,乡镇失业率偏高、农村富余劳动力流通渠道不畅,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对社会弱势群体工作和生活困难缺乏有效保护和扶持,贫富差别、城乡差别较大,社会转型期引起的各种冲突和矛盾转化或激化,是基层毒品犯罪的社会诱因。

(二)毒品贩卖所带来的巨额收益是主要利益因素。吸毒人员增多、巨额利润驱动是基层毒品犯罪增多的经济动因。毒品滥用使有了毒瘾的人们为了获取毒品而使用各种方法,甚至不择手段。既然有人需求毒品,就会有人提供毒品。然而,作为毒品的前身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这两类药品是严格地受国家管制的。要获取它们,如果采取正常合法手段是难以获取,那么只有非法地生产和流通了,正因为国家的严格控制使非法生产、流通毒品的犯罪子有了巨大的利润空间,犯罪分子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不惜以身试法。                                                         

(三)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是重要的制度因素。近年来,全市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有力地压制了毒品泛滥的势头,但是戒毒措施不够有力,经费短缺,设施落后。目前,戒毒机构较少,戒毒成本高。有的戒毒所由于管理上不够规范,加上经费不足,戒毒效果不够显著。许多戒毒人员家庭经济困难,虽想戒毒,但因无钱交付戒毒费而难予戒毒。禁毒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被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基层乡镇、农村,由于地方偏僻,人员分散,加上派出所警力有限,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难度较大,毒品违法犯罪的查获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缺乏群众基础,尚未形成全民禁毒的工作态势,群众性的禁毒意识尚未形成。一些地区对无业人员、农民和外来人员以及酒吧、出租屋等场所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使这些人员和场所成为毒品犯罪较为常发的人群和地点。同时,个别地方的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有的基层干部认为吸毒是个人的事,自己管不了,未能发挥基层组织应有的作用,使毒品犯罪线索不能为政法部门及时掌握,这是一些地区毒品犯罪案件较为集中的重要原因。

(四)我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为滋生毒品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地缘因素。我市地处祖国大陆最南端,紧靠北部湾,出境东南亚国家相对便利,在国际重要毒品基地“金新月”辐射范围内,是毒品走私犯罪常发的重要因素。同时,我市是广东人口大市,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也毒品犯罪呈现高发态势的重要诱因。近年来,毒贩为了保有和扩大自己的毒品市场份额,利用各种手段诈骗没有防备心理者和好奇者不断渗透,使得毒品市场有增无减,加剧恶性循环。

三、对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建议

(一)坚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涉毒品犯罪,保持对涉毒品犯罪整体从严的指导思想,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效打击。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案件数量剧增的形势,合理配置审判力量,从快处理毒品案件,避免案件积压。加强对特殊人员的监控。吸毒人员、曾犯罪人员和无业人员是毒品犯罪的高发人群。各基层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通过联合开展社会帮教等形式,做好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积极推进“无毒社区”的建立。加强对出租屋、娱乐场所、宾馆、茶楼等毒品高发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地下赌场的打击力度,深挖保护伞,决不允许黄赌毒存在联合发展的空间。加强对药用与非药用化学原料的监管力度,要从源头上抓起,切断毒品来源。

(二)加大禁毒宣传力度,提高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在加强打击涉毒案件力度,严惩涉毒犯罪分子的同时,加大对失足少年的教育。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有效教育很有必要性,因此,需要逐渐开展对青少年心理问题进行培训或者深入的学习。要开展多种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把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社区、学校和家庭,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娱乐场所人员的拒毒、避毒意识;以禁毒宣传月为宣传契机,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及典型案例,使毒品犯罪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关注,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新型合成毒品的识别、防控能力,形成积极的禁毒舆论氛围。

(三)广泛动员,建立打击毒品犯罪社会联动机制。各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及时打击吸毒、贩毒窝点,铲除涉毒违法犯罪的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环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机制,把吸毒者和接受戒毒者作为一个“病人”看待,在落实各种措施的同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要点面结合,针对具有中枢兴奋、致幻作用的新型合成毒品大量出现的局面,加强对吸毒、贩毒重点区域的监控和治理。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鼓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积极揭发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与思路,及时发现、查处场所内涉毒案件,改善社区文化环境,对涉毒娱乐场所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深挖保护伞。

                                (撰稿人:湛江中院研究室李若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