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82号
更新时间:2016-09-08 已浏览:1280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终82号 蔡鹏宏: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廖红香与被上诉人郑应明、蔡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上诉人廖红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九月七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