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概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湛江市10个基层法院24个人民法庭,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辖区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一、审判法律规定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及市中院认为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第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第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第四、依法审查和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第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第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审批工作。 第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第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第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十、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一、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市中院直属单位和社团工作。 第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本院现设有纪检组监察室、政治处、执行局(含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司法行政科、法警支队等共计19个部门,以及机关服务中心和法官培训处两个事业直属单位。 本院属于市直行政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单位收入与支出情况分析与2015年部门决算表。 全年总收入5246.83万元,其中一般财政拨款5191.2万元(本级财政拨款4474.3万元,占总收入的85.27%;省级财政取得的专项资金为716.9万元,占总收入13.6%),其他收入55.64万元,占总收入的1.13%。一般财政拨款比部门年初预算增加27%,主要增加原因是基本建设经费的拨款未计入年初部门预算中。 2015年法院支出为5588.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04.45万元,占总支出的33.72%,项目支出1884.26万元,占总支出的66.28%。预算执行率为102%。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三公经费”总支出164.9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支出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0.97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43.98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0.97万元,由于今年9月开始公车改革封存,因此无法测算每台实际支持,现公车保有量为22台。公务接待费43.98万元,其中本院饭堂接待407批次,平均每批次支出921元。公务接待支出主要用于上级法院到湛进行案件审理、案件评查等公务活动,以及基层法院的案件汇报和同级其他机关单位的业务交流。 “三公经费”总支出同比去年整体下降15.46%,其中因公出国下降100%,公务车运行和维护费下降16.92%,公务接待费下降10 %,超期达到预期压缩10%的要求。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5年本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64.7万元,比2014年增加209.8万元,增长46%。主要原因是本院上一年度的非税返拨补充办公经费和上年度办公经费结余270万,本院用于速录员和临时工的工资社保支出。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5年本院政府采购支出416.82万元,其中采购货物支出113.2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3.6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64.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5.4%。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本院共有车辆2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 七、专业名词解释。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等,其统计口径主要是不含人员经费和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