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873号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6-08-30 已浏览:1375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6)粤08民终873号

池海江、张秀莲: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贾晓静与被上诉人杨自来、池海江及原审被告张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8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为:限张秀莲、池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杨自来;二、驳回杨自来对贾晓静的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张秀莲负担262.5元,池海江负担2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杨自来负担525元,池海江负担262.5元,张秀莲负担262.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