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民一初字第8、9、10、11、12、13号

更新时间:2016-08-10 已浏览:2230 文章来源:原创

(2015)湛中法民一初字第8、9、10、11、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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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威、叶戈、傅文超诉被告林文能、林园园、湛江市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湖光建材有限公司、陈碧珠、陈波、陈志明、陈碧玲、陈钦、陈文建、湛江鸿鑫置业有限公司、林鸿辉、唐才梅民间借贷纠纷六个系列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04月23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站公告送达入庭前告示、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以及到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因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搬迁到湛江市乐山西路13号(湛江开发区三帆标志以西300米、乐山西路南侧),故对2016年04月23日公告的开庭地点做出变更。变更为:本案定于2016年08月24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八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定于2016年08月25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特此通知。

                           二O一六年八月二日

联系人:陈春丽,3186466(旧),2290752(新)。张荣,3186384(旧),2290765(新)。翟锦霞,3186317(旧),2290763(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