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5-10-13 已浏览:4536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 北海三井企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司与再审申请人叶路宝、被申请人湛江市恒大酒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龚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维持本院(2012)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