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历史介绍

更新时间:2015-09-06 已浏览:86852 文章来源:原创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历史介绍

第一节  概    述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为广东省人民法院高雷分院,成立于1951年1月1日,1952年12月27日改为省人民法院粤西分院,原粤中分院管辖的阳江、阳春、恩平、开平、赤溪(后并入开平县)、台山6个县人民法院划归粤西分院管辖,1955年改为粤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6年,台山、开平、恩平三县法院划归粤中地区人民法院管辖,1957年湛江、合浦两地法院合并为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市10县,1965年原由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北海、合浦、钦州、灵山、东兴五个法院划归广西,由新成立的钦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文化大革命”期间,湛江的审判工作遭受严重的破坏,处于半瘫痪状态。1967年湛江地区军管会湛江中级法院军管小组全部接管湛江中院的权力。1969-1971年,法院被撤销,1978年后,公、检、法的职能分工恢复。1983年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至2000年下辖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徐闻县、遂溪县和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个基层人民法院,27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在编干警共1127人,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编干警202人,设有19个处、庭、室、科、队。

粉碎“四人帮”后,湛江市审判工作进入新发展的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得到加强和发展,随着一系列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继颁布实施,湛江市的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文化大革命”期间,湛江市刑事审判工作,完全废弃一切程序和制度,刑事案件采取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一竿子到底的做法,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1978年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恢复正常,主要审理刑事案件,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颁布并于次年实施。1983年以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并收到很好效果。全市两级法院1979年至2000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6659件。1979年,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机构分刑一庭、刑二庭,分别负责刑事一审、二审案件。2000年6月后,刑事审判工作实现“立审分离”,刑事审判工作的立案、排定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刑事审判庭专司审判。2000年以后,两个刑事审判庭分工调整,刑二庭负责审判《刑法》分则第三、五、八、九章规定的犯罪,即经济、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审判,其他刑事案件则由刑一庭负责。调整后的刑一、刑二庭的分工,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机构分工对口。

1、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案件。1979年以后,一方面继续受理反革命(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一方面对过去的反革命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对冤、假、错案予以平反、纠正。80年代中后期,基本没有反革命案件。1997年新《刑法》实施,“反革命罪”的类罪名被取消,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90年代末,涉“法轮功”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出现。

2、普通刑事案件。80年代初期,刑事案件发案率开始上升。1983年下半年,市法院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从重、从快、从严”判处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犯罪案件。其后,经济领域犯罪成为打击重点。1991年,廉江县红江农场场长叶树章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1998年,被告人张贞练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在湛江中院开庭审理,该被告人成为全国第一个被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罪名判处死刑的罪犯。1998年,震惊全国的“9898”案(注:1998年查处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代号为“9898案”。)案发,原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原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走私分子林春华等人涉案被捕,广州、深圳、佛山、湛江、茂名五市法院分别受理,湛江海关原关长曹秀康、原调查处处长朱向成两被告人被湛江中院依法判处死刑。90年代末期,涉黑(注:涉及黑社会团伙性犯罪案件)、“双抢”(注:“两抢”即抢夺、抢劫等犯罪案件)“两盗”(注:“两盗”即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类犯罪)以及其他街头暴力犯罪呈上涨趋势。1998年4月30日,雷州市西湖公园黑帮火拚案黑社会头目叶汉林、陈东伟、苏秋鹏被湛江中院依法判处死刑。此一时期,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庭审规范化建设走在各类审判的前面。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79年以后,随着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和经济形势的根本好转,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湛江市两级法院努力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和原则审理民事案件,民事纠纷逐年增加,审理案件数也逐年上升,1979年至2000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27497件。与此同时,湛江的民事案件出现了类型新的特点,如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损害赔偿纠纷,还有一些如确认亲子关系、奖券纠纷、因保管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赔偿纠纷等特殊侵权案件均大量出现;案件审理的难度也逐渐加大,许多新类型案件比较复杂,影响大,专业性强,审判人员努力探索审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做法。有些传统的民事案件,也因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大等原因,使案件调查难、取证难、传唤当事人难。

根据民事案件这些特点,湛江市两级法院也调整对策。

1、审判力量日益壮大。1979年全市两级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有76人,其中法官、书记员、其他人员的数量分别为47人、21人、8人,他们除承办了全市所有传统民事案件外,还办理不少经济案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后,民事案件有了大量的增加,此时两级法院的经济审判庭也相继从民事庭独立出去,但从事民事审判的人员仍然持续上升,到1984年全市两级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人员达214人(已含从事经济审判的审判人员),较1980年翻了一翻,其中一半以上人员是专门从事民事审判业务的人员,到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专门从事民事审判的审判人员达106人(未含经济审判人员)。

2.调整民事审判机构,使民事审判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由原先的一个庭审理几类民事案件,发展到试行一个合议庭审理某类案件或某几类案件,到80年代后期即逐渐出现了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的庭,如房地产庭、债务庭,到2000年,传统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债务纠纷、侵权纠纷。

3、审判方式改革。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后,民事审判的程序相应进一步规范,根据法律规定,普通一审民事案件一般审理程序是,法院在接到当事人起诉状后即查明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立案受理后,审判人员便认真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然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多次调解不成才开庭审理,最后判决。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公布实施,法院仍沿旧革。上述传统的办案方式存在很大的弊端,较为明显的是开庭审判功能弱化,而且办案效率较低和办案质量也不高。90年代后,传统审判方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根据上级部署,我市法院逐渐对原有的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主要有:一是设立立案庭,使立案工作从审判庭中分离出来,建立统一的立案制度;二是直接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全面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注: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法院的审判工作,从立案、排期、送达、证据交换及取证、开庭、结案、执行归档等各审判流程环节进行管理和跟踪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案件审判管理活动,并从各环节对案件审理中对有关承办人员工作职责、要求作出严格规定,湛江中院于2000年制定了《湛江市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三是重点是推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搞好公开审判,并制定具体措施和进行宣传教育,使当事人明白“谁主张,谁举证”是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公开审判,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庭审的积极作用。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79年以前,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1980年至1981年,中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先后建立,开始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980年至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案件51452件,涉诉标的额达189亿元,具体如下表:

 

年份

审结案件数

涉诉标的

备      注

1980

34件

38万元

另结经济犯罪案9作

1981

186件

275万元

另结经济犯罪案76件

1982

214件

338万元

经济庭开始专门办理经济纠纷

1983

339件

660万元

其中审结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占较大比重

1984

385件

676万元

其中结购销合同纠纷197件

1985

1817件

7000万元

经济纠纷开始大幅上升

1986

2001件

9153万元

 

1987

2258件

8872万元

其中结购销合同案1738件

1988

3004件

1.3亿元

 

1989

3906件

1.5亿元

其中结银行借贷纠纷2069件,比上年增加5倍

1990

2651件

1.6亿元

 

1991

2046件

9870万元

 

1992

3125件

5.2亿元

两级法院设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加大对经济案件的调解力度

1993

4018件

4.06亿元

 

1994

2332件

12.3亿元

审结湛江味精厂破产案,涉诉标的2亿元

1995

2379件

13.1亿元

 

1996

3897件

19.5亿元

 

1997

4742件

28.7亿元

 

1998

6228件

27.5亿元

其中基金会案件2443件

1999

5890件

29.9亿元

其中审结金融机构纠纷案件3659件,标的19.38亿元

2000

4950件

40.6亿元

破产案件有较大增幅

1979年至2000年,湛江的经济审判工作呈如下几个特点:

一、审结经济纠纷案件数及涉诉标的额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经济纠纷开始大幅上升始于1985年,该年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比前五年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总和还多。自1986年始,全市两级法院每年审结的购销合同纠纷均超过一千件,并逐年增加,1989年后银行金融借贷纠纷开始大幅涌现,甚至超过购销合同纠纷,当年审结的该类案件达2000多件,占全年审结的经济案件的1/2强。涉诉标的额出现较大增幅,自1985开始,到1986年涉诉标的达到9153万元,接近亿元,此后每年涉诉标的额均有较大增幅,到20世纪90年代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案件也大大增加,从而使每年涉诉标的额超过10亿元,到2000年涉诉标的额达40.6亿元。

二、纠纷类型与国家经济政策息息相关。经济审判庭设立之初,收案范围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指专利和商标侵权、产品质量侵权、食品卫生及环境污染方面造成损害等法人之间或者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经济行政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到20世纪90年代,几经调整,经济庭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购销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期货纠纷、存单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联营纠纷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经济审判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已弱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民事审判大格局,经济审判庭改称民事审判庭,湛江市两级法院也着手相应改革,这期间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基本上缩小在以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或者为一方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或多或少涉及合同问题的金融领域纠纷案件(借贷、票据、返还集资款、融资租赁、股票、债券、期货、财产保险、外汇交易、委托贷款、资本拆借、存单、信用证垫付等方面的纠纷),涉外(暨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兼并、转让、出售、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方面的纠纷案及破产案件等。

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及数量受国家经济政策影响较大。80年代初,国家开始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随着该政策的施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纷纷涌现,80年代的头几年更为明显。其后,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购销合同开始大幅攀升,并一直占据较大比例,1983年至1987年五年间,全市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7785件,在审结的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4328件,占55.6%,居首位,借贷纠纷1210件,占15.5%,居第二。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家为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规范金融市场,加大了金融监管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许多金融信贷案件相继起诉到法院,这期间,国家还出台相关政策促进国企改革,致使大量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破产,从而涌现了一批批国企破产案件,这尤其以糖厂破产案件居多。

三、审判庭庭审功能逐步增强。经济审判庭是与国家改革开放政策一脉相承的,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成了成立之初经济审判庭的应有之义,因此,在80年代甚至更后一段时期, “为企业保驾护航”、“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等一批明确的工作方向使经济审判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色,经济审判庭除了进行经济审判外,还肩负着其他一些社会功能。80年代后期起,面对大幅增加的经济案件,经济审判庭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也加大了用调解方式调处经济纠纷的力度,两级法院纷纷成立了经济调解中心,调处经济案件成为当时一大特色。其后随着经济审判的任务和责任越来越重,为适应形势需要,上级法院提出了改革经济审判方式的要求,强化庭审功能的呼声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湛江市两级法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庭审方式改革,健全了庭审方式改革有关的规章制度,如:大力推行排期开庭制度,提高审限意识;下放案件审批权限;改变庭审由审问工向辩论式转轨;推行当事人举证制度;等等。

第五节  行政审判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

1988年以前,湛江市法院没有设置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的办理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其法律依据是,1982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日益增多,由民事审判庭代审行政案件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国家行政法规也陆续颁布实施,为了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1988至1989年,全市法院相继建立了行政审判庭,开始办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开始进入尝试摸索的试点阶段。霞山、廉江、海康三个法院进行了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试点。1988年全市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8件,办结25件,1989年,湛江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59件,审结60件(含88年底旧存)。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前,通过审理这类案件,为维护和保障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初步尝试,摸索经验。

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颁布与实施,结束了我国没有行政诉讼法的历史,标志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1990年《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虽然行政审判仍然处于摸索试验阶段,但1990至1992年,三年来我市行政审判受理案件数逐年上升:1990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00件;1991年,共受理203件,比上年增加一倍以上,1992年,共受理205件;1993年之后,行政审判工作步入成熟阶段,经过前三年人民法院的妥善处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1993年至1994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逐年下降,这一我市行政机关加强法制教育,推进依法行政有极大关系。1993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63件,减少20.49%;1994年,共受理116件,减少28.8%。

1995年后,行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95年,全市法院受理行政案件180件,比上年上升55.2%;1996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09件,办结211件(含旧存),分别比上年上升16.1%和24.9%,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裁决的59件,准予原告撤诉的5件,共占结案总数的30.3%,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裁决的85件,占总结案数的40.3%。此外,还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1048件,执行标的达700多万元。1997年,全市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01件,审结192件,执结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585件,执行标的497.4万元。1998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61件,审结290件,分别比上年增加29.9%和51%,收结案均是历年来最多的一年,同时受理3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两级法院还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661件,执结672件。199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01件,审结192件,分别比上年减少3.8%和9%。中院受理二审案件68件,审结64件,分别比上年减少5.6%和12.3%。同时,当年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607件,执结585件。2000年,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周年,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第三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全年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共1206件,审结1185件,收结案数比上年翻了一番,在全省法院中名列前茅。

第六节  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庭的前身是复查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加强审判监督,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法院刑庭分设案件复查办,从此,案件复查成为经常性的工作。1989年,复查办更名为刑事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复查1980年《刑法》、《刑诉法》实施后审理的案件。1991年下半年起,湛江市法院改变原刑事审判监督庭职能,建立审判监督庭负责受理案件进入再审前的复查工作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商事和行政再审案件,同时负责对各项审判进行全面监督,统一把申诉、再审案件归口审理,依法纠正了一批确有错误的案件。2000后,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及业务范围亦发生一定变化并逐步走向规范化。主要负责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审理相关再审案件;二是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三是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四是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核查工作。再审案件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四种:一是直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申诉);二是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函示复查;三是同级人大提出监督并由本院决定再审;四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在上述案件中,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案件最多,占85%以上。

审判监督庭建立后至1992年全市法院共办结种类再审案件589件,对原判确有错误的95件案件进行了纠正。1993年至2000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办结各类申诉再审案件1755件,对确有错误的167件案件进行了纠正。

第七节  执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初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专职执行员,实行审执分立,1958年撤销,采取审执合一制。1981年5月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198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重设了执行机构,并严格审执分立,配置了专职执行员。1985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庭,专门办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

一、执行案件数量情况

自1983年至1987年这五年间,全市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034件,执行庭设立后,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及执结的案件有了大幅的增长,1988年至1992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共10622件,比前五年增长2.5倍,其中1988至1989年这两年间,全市法院共受理民事执行案件5962件(其中旧存1874件),执结2703件。1993年至1997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收执行案件20294件,执结18230件,执结案件数较前五年增加了60%。199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8432(含旧存)件,执结7569件。1999年被广东省法院定为“案件执行年”,是年,湛江市两级法院新收的执行案件大幅增加,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3180件(含旧存),执结16259件,2000年全市共受理执行案件14238件(含旧存),执结14570件。

二、案件“执行难”问题及其解决

随着执行案件的日益增多,执行存案也相对增加,1992年全市法院执行存案达1500件,到2000年执行存案已超过6000件,案件“执行难”问题已日渐显露。为切实缓解执行难问题,提高执行效率,全市两级法院纷纷研讨有关工作方案,加大执行力度。1988-1989年,我市法院开展了执行程序的法律知识宣传,案件执行较好地按执行程序进行。1992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决定,从当年10月至次年1月,集中四个月时间,对全市法院的执行积案进行一次大的清理,力争执行积案降低到最低限度。各法院按照省法院的通知精神和全市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会议部署,迅速掀起突击清案高潮,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仅10月份全市共执结各类案件257件,结案标的额达82.63万元,比上月增加2倍多。11月份全市共执结410件,结案标的额775.08万元,结案数比10月份提高73.3%。所结案件中,绝大部分是90年以前积存下来的老、大、难案。90年代中后期,为改进了执行工作方式,全市两级法院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工作制度,规范执行措施,如:积极主动向当地的党委和人大汇报执行工作,反映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化执行力度,采取对债务人公开曝光、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者实行奖励、召开债务人会议等有效措施,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敦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对于有能力而不履行,甚至转移、隐匿财产的,坚决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等等。199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部署“案件执行年”,为配合该行动,切实解决日益突出的执行难问题,全市两级法院也相继启动了有关方案,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追求执行策略,采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推行执行工作改革,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全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执行工作改革,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等等。

2000年,针对过去有群众反映个别法院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管理不规范,极个别执行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中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市中院从确保公正司法的高度,制定了《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委托评估、拍卖要做到“五公开”,即挑选评估、拍卖机构公开,委托评估、拍卖程序公开,委托评估、拍卖财产公开,委托评估、拍卖价格公开,委托费用公开,提高了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注:本节所述的执行是指民商事及行政案件的执行,刑事案件的执行除死刑案件及部分附加刑外主要由公安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