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院“四个注重”抓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2105 文章来源:

近年来,我市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挽救和矫治了一大批未成年罪犯,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了大量的工作,霞山区法院被省高院评为全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先进单位,中院刑三庭副庭长曾玲被评为全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我市未成年人刑审判工作经验获最高院、省法院肯定。

注重无缝衔接。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的审理方式,庭前实行社会调查、“四分开”、心理测评与干预;庭中实行指定辩护人、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庭后禁止令、判后答疑、回访帮教、前科封存、“社工+志愿者”矫治等,初步形成贯穿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的“无缝衔接”体系,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注重完善配套。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就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少审工作情况;与教育部门相互通报未成年人失学、审判情况;与看守所开展共建活动,成立青年志愿服务队;联合工青妇幼等职能部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未成年罪犯的延伸帮教工作。今年初,中院联合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等13个相关部门于今年初共同制定《湛江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管理规定》、《湛江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关于在全市开展少年审判“社工+志愿者”模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审判、矫治工作的3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的职责,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审判、矫治配套体系,改变法院单兵独战的局面。

注重惩教结合。积极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前社会调查工作,查明未成人的犯罪原因与犯罪根源,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日常表现,了解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轨迹,深入剖析犯罪根源,提出应当吸取的教训,指明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积极与未成年人被告人所在社区、学校及乡镇司法所沟通与配合,共同协作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教育,提高审判效果。对犯罪事实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给失足未成年人一个回归社会、重塑人生的机会。五年来,依法对1047名未成年人适用了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非监禁刑适用率达56.35%。在基层法院普遍设立未成年人圆桌审判法庭,实行 “圆桌审判”,通过采用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庭审形式,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有的基层法院还建立了专门的心理辅导室,将疏导工作贯穿于未成年人审判全过程。

注重庭审延伸。一是推行缓刑回访帮教制度。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未成年罪犯进行跟踪回访,在缓刑考验期间,办案法官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与其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社区委员会、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实行专人回访考察,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就学就业的困难,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安心进行改造。近年共对397个宣告缓刑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回访,为132个未成年人罪犯解决了就学或就业问题。二是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派员走进校园,利用审理案件积累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资料,为学生进行法制授课,派送法制宣传材料。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到辖区各中小学校上普法课82次,派发法律宣传资料3000多份。三是建立少年审判“社工+志愿者”模式。霞山法院与霞山区司法局、社工委等机关单位联合各高校建立起一支青年学生组成的志愿者队伍,通过采取“一帮一”、“多助一”结对帮教的形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失足青少年进行面对面的说教谈心,帮助提高其改造认识,走访其家庭和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与社区矫正工作者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失足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

 

 

                (中院研究室  陈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