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落实立案登记制度 以法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诉权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2328 文章来源:

 

 

 

422,全市法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动员大会召开,就改革案件受理制度,推行立案登记制作出认真部署,“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立案登记制度将在51起在全市范围统一启动。湛江法院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抓手,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事关群众合法维权,事关公正为民司法,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

湛江中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指导思想、立案范围、非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立案服务措施、制裁违法滥诉、加强立案监督等七个方面勾勒了立案登记法律路线图,为构建立案新常态提供了制度依据。

《细则》明确和细化了登记立案的法律程序。立案登记制实行当场立案登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能当场立案的当场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则出具书面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在接收材料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形式要件核对和性质审查,并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进行登记立案;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引导当事人依法正确提起相关诉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登记立案的对象是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等初始案件,《细则》对应当立案的具体条件作出了严格规范的规定。应该注意到,并非所有案件都能适用立案登记制度,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适用立案登记的规定;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或者诉讼已经终结的,或者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等四类案件,法院依法不予登记立案。

细则》要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公开、便捷立案。明确规定口头起诉、邮寄起诉和网上起诉等立案要求,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立案服务,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推行立案登记制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但降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门槛,并非鼓励公民诉讼,更不是支持公民滥用诉权。《细则》规定依法制裁违法滥诉行为,维护正常立案秩序。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司法处罚;对扰乱法庭、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聚众围攻、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行为,法院将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细则》专章规定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立案登记制得到全面落实。

(图/文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