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法院率先全面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更新时间:2015-08-28 已浏览:2094 文章来源:

开发区法院认真贯彻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全市法院院长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干警的意见建议,结合自己实际,制定五项司法改革举措,于41起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全面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一是科学设置审判单元。大胆尝试主审法官负责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设立独任制、合议制两种审判单元。采用独任制审判案件,由独任法官负责审判,自行签署裁判文书,独立承担办案责任。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明确担任审判长的条件及合议庭成员责任。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二是改革案件审批制度。院庭领导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院庭领导和审委会委员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参与办案,实现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是推进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开发区法院东海人民法庭被确定为本次广东省院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试点单位。根据东海法庭年均收案数和现有审判员数量,先予配备2个审判单元。在东海法庭率先试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按照“直接收案、统一审批”的原则,构建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机制,通过远程立案等技术手段,着力解决当事人立案难问题。

四是规范审判委员会制度。实现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法定化,严格限定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及对个案指导,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和裁判。

五是设立专业法官会议。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分别成立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四个专业法官会议,由审判长及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审委会委员根据分管工作或专业特长编入相应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主要研讨合议庭提交的重大疑难复杂、或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一般只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不讨论涉及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不实行表决制度,讨论结果对案件处理仅提供参考性意见,由合议庭独立决定案件处理结果,对案件结果负责。

 

 

 

     (中院研究室  陈志清,根据开发区法院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