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数量迂回上升应完善打击监管体系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我市法院共审理因醉驾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58件58人(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57件57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件1人),其中2011件审理7件7人、2012年审理18件18人、2013年审理12件12人、2014年审理21件21人。醉驾入刑于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醉驾数量迂回上升应引起重视。 对于如何完善醉驾打击监管体系,降低醉驾数量,法院建议:(一)依法加强刑事制裁:一是提高醉驾适用缓刑的门槛,加大醉驾入刑的震慑力。《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于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罚轻,而对照缓刑的法定适用条件,因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情况下都符合,因而,在实务中醉驾者被宣告缓刑的比例较高。在我市法院审理58件58人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1件1人,判处拘役缓刑的51件51人,判处拘役的5件5人,判处有期徒刑1件1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拘役缓刑的占89.7%。有观点认为,缓刑的大量适用使得程序复杂的刑事诉讼对醉驾的威慑,其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尚不如简单快捷的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了刑罚事实上功能上的虚无和形式化,伤害了法律权威,影响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实现。最高院、省法院应就醉驾适用缓刑的标准作出专门的规定,提高缓刑适用门槛,避免醉驾入刑作用虚设。二是依法加大禁止令的运用。《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缓刑设置了禁止令制度,赋予了法官在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对于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实务中,对于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难以体现刑罚的痛苦性而使得其本身被形式化,法官应该依法尽可能适用禁止令制度,如可以禁止危险驾驶行为人在考验期内从事驾驶行为等,把制裁落到实处。三是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将醉驾被宣告缓刑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政策不完善、规模范围小、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与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要求相比尚不适应。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购买社会服务,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明确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完善社区矫正保障措施,针对醉驾人对醉驾危害性认识不深等问题从人格特征和心理状况进行疏导矫正,最终影响醉驾人的悔罪态度和日后的思想行为。(二)完善非刑事制裁手段:一是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应加大路面查处力度,特别是餐饮、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等重点路面。在查处酒驾行为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的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做到有理有据依法打击,防止少数人抵制、逃避打击。对醉驾者,应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拘留、罚款、驾驶证扣分等,要落到实处。二是提高醉酒驾驶人和驾驶车辆的保险费。对醉驾者所驾驶的车辆,可由交警部门将酒驾记录通告所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提高醉酒驾驶人和驾驶车辆购买保险的费用,从经济上惩戒醉酒驾驶人、驾驶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三)加强综合治理:一是规范有偿代驾行业的运行。随着醉驾入刑,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以及司机越来越多。但代驾行业目前仍是“无主管单位、无入行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行业,代驾行业乱象多。政府或行业协会应牵头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及代驾相关规定,明确代驾行业的主管部门、准入条件、代驾规程等,规范该行业的运行。二是加强“酒后禁驾”法律宣传和健康酒文化宣传。加强宣传教育,立体化开展“酒后禁驾”宣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联合相关单位、部门,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全面动员开展“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深入企业、单位、农村、集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播放事故案例分析光盘、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图片、发放资料、摆设展板等形式,以及通过利用地方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提高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认识,引起交通参与者的共鸣。 (拟稿人:中院研究室 陈志清) (来稿单位:坡头、麻章、赤坎、开发区、廉江、吴川、遂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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