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湛江法院2023年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2-02 已浏览:623 文章来源:原创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案例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印记,是直接展示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成果的重要形式,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为您盘点2023年湛江法院入选省级以上评选的典型案例,带您回顾过去一年湛江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精彩瞬间。

 

一、广东法院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

——黄某等48人犯罪集团诈骗案

二、广东法院全省系列十大案例(行政、执行、破产)

督促政府全面履行行政协议内容

——林某某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纠纷案

三、广东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陈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四、广东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

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林某海等10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五、广东法院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

——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六、广东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典型案例

联动执行解救红树林

——陈某刑事裁判涉赔偿经济损失执行案

七、广东法院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干扰破坏村民生产生活秩序

——林某杰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八、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离婚约定不妨碍未成年人因实际生活需要主张抚养费

——黄某乙与梁某甲抚养费纠纷案

九、广东法院诉权保护典型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诉讼不宜适用企业之间约定的仲裁规则

——某贸易公司与杨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1.广东法院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

——黄某等48人犯罪集团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纠集王某某、黄某甲等47人,成立6家公司,私建2座庙宇,组织人员冒充“法师”“仙师助理”或“情感专家”“瘦身专家”等,在湛江、广州分别设立窝点,构建多渠道网络营销平台,以帮助庙宇售卖“法物”“法事”或帮助公司售卖“情感服务套餐”“减肥产品”为名,运用诈骗“话术”,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法物”“法事”“情感服务套餐”或假冒的减肥产品,骗取上万名被害人的财物合计988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等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结成首要分子明确、重要成员固定、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黄某是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黄某等人诈骗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内的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相应财产刑。

(三)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是长期实施犯罪活动的固定犯罪组织,结构缜密、分工明确、隐秘性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案犯罪集团利用封建迷信或瞄准情感服务、减肥瘦身等“热点话题”,锁定防范识别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致国内34个省(市、区)及另外9个国家逾万人上当受骗,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首要分子顶格量刑,宣示全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2.广东法院全省系列十大案例(行政、执行、破产)

督促政府全面履行行政协议内容

——林某某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简称霞山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林某某名下房屋。2020年3月,霞山区政府委托湛江市霞山区新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园街道办)与乙方林某某签署了《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中,《补偿协议》约定霞山区政府给予林某某地上附着物补偿52.4万元;《补充协议》约定新园街道办负责协调区政府落实企业给予林某某困难补助款77.5万元,霞山区政府办公室作为见证单位在该协议文本上盖章确认。征收房屋后,霞山区政府如约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但一直未支付困难补助款。林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霞山区政府支付困难补助款并赔偿因延迟履行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裁判结果

湛江中院一审判决霞山区政府向林某某支付困难补助款77.5万元及利息。省法院二审认为,在无法与被征收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报请有权机关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依法解决征收安置补偿问题,而不宜随意采用“模糊”约定方式先动员被征收方自愿搬迁或交付标的物,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履行与被征收方此前达成的安置补偿约定,损害政府机关守诺、诚信的法治形象。据此,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在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全面履行协议内容,从而维护政府良好的法治形象。本案依法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督促征收机关守信践诺,促进诚信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3.广东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陈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9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于2019年10月1日前交付,交付条件为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涉案商品房于2021年1月30日具备约定交付条件。因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如期交付商品房,陈某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2-4月期间各地建筑工人无法按时返工,属不可抗力,在计算逾期交房天数时应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2020年2月-4月)。

(二)裁判结果

遂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约定的2019年10月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因涉案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而新冠疫情发生在2020年,某房地产公司不能以其违约行为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受新冠疫情影响,房地产建设项目短期内无法正常复工,但在疫情发生前,开发商不能依约如期交付商品房已构成违约,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4.广东法院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例

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林某海等10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林某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行规”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裁判结果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海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对其他9名被告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套路贷”往往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但“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套路贷”具有行为目的非法性、债权债务虚假性、“讨债”手段多样性等特点。广东法院准确甄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5.广东法院打击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

——唐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唐某通过多个社交媒体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商品的信息招揽客户,整理客户购物清单后招募“水客头”组织“水客”前往海南带货,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转售牟利。经统计,被告人唐某累计套购免税商品375万余元,涉嫌偷逃税款8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组织“水客”套购海南免税商品后转售,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判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离岛免税“套代购”是一种新型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海南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组织“水客”套购免税商品后进行二次销售,严重扰乱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予以惩处。

 

6.广东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典型案例

联动执行解救红树林

——陈某刑事裁判涉赔偿经济损失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擅自在红树林保护区内修建围堤和闸口开发养殖虾塘,致使23.3亩红树林因长期浸泡在水中无法自然纳潮而枯萎死亡,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并打开涉案堤坝缺口。判决书生效后,因陈某患病,暂不予收监,但其拒不打开涉案鱼塘堤坝缺口。

(二)裁判结果

雷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申请立案执行,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随后发出公告责令陈某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陈某仍拒不履行。2023年7月,雷州市人民法院启用联动执行机制,联合市委政法委、公安局、沈塘镇政府等共计200多人的执行队伍开展行动,顺利打开堤坝缺口。同时,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予以收监。

(三)典型意义

湛江红树林湿地是我国南方湿地资源的精华,在净化海水、调节气候、保护海岸、防灾减灾、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被称为“海洋卫士”,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价值。本案中,执行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立足绿美广东、绿美湛江建设大局,高度重视破坏红树林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采用市委政法委、人大督导,法院主导执行,公安局、当地镇政府协助执行的联动执行机制,既有助于加快打开堤坝恢复红树林湿地环境,又能引起相关部门对于生态保护的重视和支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让违法者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失,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让生态保护意识扎根在每一位群众心里。

 

7.广东法院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干扰破坏村民生产生活秩序

——林某杰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1995以来,林某杰以宗亲、姻亲关系为基础形成宗族势力,纠合不法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林某杰、钟某丽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分工较为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在广东廉江市某镇、广西博白县某镇及周边地区实施了绑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动辄聚众打砸、伤害无辜、侵占财产,公然蔑视法律,对当地群众形成了严重的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裁判结果

法院以被告人林某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钟某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以相应的财产刑;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横行乡里、危害群众典型案例。涉案被告人倚仗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公然蔑视法律,动辄聚众打砸,伤害无辜,是典型的“村霸”。广东法院依法严惩该类犯罪,体现人民法院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法治权威,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

 

8.广东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离婚约定不妨碍未成年人因实际生活需要主张抚养费

——黄某乙与梁某甲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梁某甲与黄某甲婚后于2015年7月生育儿子梁某乙,2017年11月协议离婚,梁某乙归母亲黄某甲抚养,梁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2018年6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乙改随母姓为黄某乙,小孩改姓后,男方可以不用支付女方抚养费,同等男方也失去其探视权”,并为梁某乙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后黄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甲支付拖欠抚养费6.6万元,后续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二)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涉案《协议书》的约定并不妨碍黄某乙基于现在的实际生活需要而向梁某甲主张抚养费。结合黄某乙目前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黄某甲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梁某甲支付黄某乙抚养费1.05万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黄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典型意义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父母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生活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另一方以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9.广东法院诉权保护典型案例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诉讼不宜适用企业之间约定的仲裁规则

——某贸易公司与杨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某贸易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某贸易公司起诉称,某生物科技公司为自然人杨某独资,因某生物科技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故诉请杨某对某生物科技公司不能清偿的货款、损失公证费及检验费、仲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某贸易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构成买卖关系,但杨某并非《购销合同》的主体,不受该合同约束。因此本案管辖不受《购销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杨某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某贸易公司起诉不当。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购销合同》并非某贸易公司与杨某之间签订,仅以杨某为被告的诉讼不应受《购销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所约束。人民法院审慎考察涉案合同中的仲裁管辖条款,对法院有无管辖权作出判断,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对于类案处理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