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01-10 已浏览:842 文章来源:原创

新年伊始,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对未成年人判处适当刑罚,以及以家庭教育令督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内容,集中体现了2023年以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履行审判职责,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着力构建少年审判、社会治理、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安全、和谐社会环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1.跨区域多部门联动司法救助帮扶未成年被害人——黎某犯虐待罪案

2.对猥亵学生校园教师宣告终身从业禁止——李某猥亵儿童案

3.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履行法定家庭教育职责——梁某寻衅滋事案

4.利用封建迷信性侵未成年人被重判——被告人黄某某强奸、猥亵案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适用缓刑——金某抢劫案

 

1.跨区域多部门联动司法救助帮扶未成年被害人

——黎某犯虐待罪案

基本案情

晓晓(化名)于父母离婚后,在随母亲生活期间,被母亲的男友黎某长期虐待致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十级。其母亲对黎某的行为未加以阻止。其在读班级的老师多次发现其身上有伤痕,但未深入了解,未履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救助过程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黎某犯虐待罪一案中了解到,晓晓因遭受虐待、家庭变故、高额治疗费用陷入生活困境。为了妥善缓解被害人的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统筹协调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妇联、团委等部门,形成帮扶救助合力,及时向晓晓发放了司法救助金。在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主动向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有效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典型意义

本案是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统筹各方力量跨区域联合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到被害人因案致贫,积极开展联动救助,充分体现了少年审判的保护性司法理念。本次司法救助开辟了我市首次跨单位、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司法救助的先例,是人民法院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缩影,也是司法建议赋能社会治理的生动体现。

 

2.对猥亵学生校园教师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李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学校教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教学楼、图书馆两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坡头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二次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性侵学生犯罪,预防优先于惩罚。为降低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从业禁止。本案的判决既能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在社会层面对其监督和起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避免出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执业人员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继续从业的情况,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净化校园环境,同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校园性侵的零容忍态度。

 

3.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履行法定家庭教育职责

——梁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中,承办法官发现梁某存在吸毒、寻衅滋事等不良行为,而被告人的家长在对子女管教、沟通、关怀等方面存在不足。

裁判结果

吴川市人民法院除了对实施寻衅滋事的被告人梁某处以刑事处罚外,对梁某家长存在的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消极承担监护职责等问题,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梁某的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及时矫治子女的不良行为,并根据梁某的年龄和个性特点,运用合理方法实施家庭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成年人因缺乏家庭教育走上犯罪道路典型案件。《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对失足少年依法惩处的同时,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本案例的意义在于提醒广大父母,未成年人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教育和引导,身为父母应当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义务,营造良好家教家风,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4.利用封建迷信性侵未成年人被重判

——被告人黄某某强奸、猥亵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以求助为幌子,搭讪被害人马某某(案发时十五周岁),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驱鬼作法等为由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奸淫。后来,被告人黄某某又以类似的手法先后猥亵女童2名,强制猥亵未成年人2名。

裁判结果

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都还不成熟,在辨别是非、区分良莠方面往往会出现偏差,再加上未成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遭受不法侵害。本案中被告人正是利用了未成年人的善良和对社会认知粗浅,以神鬼迷信之说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性侵未成年人。本案在量刑时考虑到此类手段较为恶劣,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价值取向。

 

5.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适用缓刑

——金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被害人电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金某自首、认罪认罚,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被告人金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司法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未有重大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

遂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构成抢劫罪。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金某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某作案时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全,法治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他人诱惑走上犯罪之路。人民法院在处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时,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本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用司法的温情全力挽救“迷途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