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8民再8号判决公告二

更新时间:2023-07-24 已浏览:2893 文章来源:原创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08民再8

柯驰峰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与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柯驰峰、林山、柯文迅、谢月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纠纷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7)粤08民终64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089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第四项;三、撤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089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四、变更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粤089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柯文迅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20号1601房的房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20号1602房的房产、位于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6号城市假日花园B区1号楼B25A08房的房产及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43号华德力雍景城1幢雍华廷一单元702房的房产变现价款分别在人民币2537900元、2910200元、2948300元和15787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谢月芳所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43号华德力雍景城3幢雍雅廷一单元1001房的房产变现价款在人民币11945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0491.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491.02元,由广东粤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柯驰峰、林山、柯文迅、谢月芳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91.02元,由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