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8民再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7-24 已浏览:159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民再3号 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二审上诉人傅冲、梁华保和二审上诉人龙锦勋、詹庆玲、陈汉新与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林国辉、林斯冲、林斯渝、湛江市霞山区远辉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本院(2019)粤08民终3321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二、撤销本院(2019)粤08民终33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本院(2019)粤08民终33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即龙锦勋、詹庆玲应向傅冲、梁华保支付股权转让款8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就龙锦勋、詹庆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龙锦勋、詹庆玲追偿;四、驳回傅冲、梁华保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由傅冲负担16400元,梁华保负担16400元,龙锦勋负担20416元,詹庆玲负担20416元,陈汉新负担20416元,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由傅冲负担16400元,梁华保负担16400元,龙锦勋负担20416元,詹庆玲负担20416元,陈汉新负担20416元,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52元(傅冲、梁华保以及龙锦勋、詹庆玲、陈汉新已分别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