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8民再2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3-04-17 已浏览:171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民再22

陈绍平、合浦县伍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二审上诉人陈健辉与二审上诉人陈绍平,被上诉人合浦 县伍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民再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粤08民终2480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1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陈绍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健辉赔偿276614.11元;三、合浦县伍顺汽车运输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陈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56元、鉴定费7635元,合计9991元,由陈健辉负担5994.6元,陈绍平、合浦县伍顺汽车运输公司负担399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74.73元,由陈健辉负担13363.52元(本院准予免交),陈绍平、合浦县伍顺汽车运输公司负担4711.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