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题】湛江中院发布6宗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为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3月15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湛江法院发布6宗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内容涉及汽车安全、游乐项目、建材质量、教育培训、网络购物等消费领域的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 1.刘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湛江市某游乐园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某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3.龙某诉廉江市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4.丘某诉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纠纷案 5.林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6.陈某某诉某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1.刘某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刘某将该车停放在郊外期间车辆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处理及鉴定机构评估,均认定不排除汽车故障引发火灾,涉案车辆的损失金额为17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及《质量鉴定报告》均从正反两方面对起火原因进行了排他性认定,间接认定了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从而引发车辆自燃的可能性,消防部门与鉴定机构两方结论可相互印证,据此可认定涉案车辆燃烧有较大可能是其自身故障所致。结合涉案车辆购买时间、检修等情况,法院认定涉案车辆的起火原因系涉案车辆的自身故障,推定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并致其自燃,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刘某赔偿175000元。 【典型意义】 汽车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消费者在专业知识、举证能力等方面明显弱于生产者与销售者,故在司法实践中,若车辆发生原因不明的自燃,根据证据可确定使用人进行了正常的维修保养,且无证据证明使用人存在非法改装或不按规定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可推定车辆存在缺陷而致其自燃。 2.湛江市某游乐园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某游乐设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7日,余某及其儿子在湛江市某游乐园内游玩,在参加“袋鼠跳”游乐项目过程中,“袋鼠跳”游乐机突然爆炸,造成余某及其儿子受伤。湛江市某游乐园有限公司向余某赔偿后,向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中山市某游乐设施有限公司追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袋鼠跳”游乐机经鉴定所鉴定为缺陷产品,余某的受伤与湛江市某时代游乐园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及中山市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由湛江市某时代游乐园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他人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对于规范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具有警醒的意义,有利于促进生产者生产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龙某诉廉江市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龙某与廉江市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两车配比编号为C30的混凝土浇筑房屋第三层天面版、天面梁。后龙某在工地施工现场发现该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有问题,要求该公司派人处理,并询问是否需要停工,该公司答复不需要停工。后经过检测,该公司提供给龙某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均不满足龙某要求的C30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要求。龙某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廉江市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给龙某的混凝土存在缺陷,不符合行业标准,龙某在混凝土浇筑后的养护及发现混凝土存在问题后的处理上均不存在过错,应由廉江市某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对龙某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及因没有停工造成损失的扩大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产品的质量问题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像本案中用于建筑房屋的混凝土质量问题,若消费者未及时发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建筑的房屋在使用时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案对规范混凝土行业的生产标准有重要意义。 4.丘某诉某公司退还培训费用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丘某女儿参加某公司举办的课程班,某公司授课期间,不能保障丘某女儿正常上课,后又突然通知丘某将停业整顿,不再履行合同。双方在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对于已上课时、剩余课时的计算和应退款项数额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产生纠纷,故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授课的义务,明确表示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授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支持丘某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请;并根据接送卡核算课时消耗情况,判决某公司向丘某退款11312元。 【典型意义】 因消费周期长,涉及金额大,预付式消费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培训机构资金断裂甚至停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本案系通过司法审判,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畅通消费者依法维权渠道的典型案例,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消费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5.林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3日,林某在陈某开设在的网店上购买5盒升级版秘制中药养肤套装,收到货后,发现涉案的5盒产品没有生产商名称、产地、生产厂家,亦没有化妆品许可证。林某认为陈某销售三无产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网络故意销售“三无”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决被告返还购买产品的货款及赔偿购买产品的三倍货款。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购物平台注册商家的门槛在不断降低,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商家可以轻易在购物平台上挂货销售,导致许多消费者会买到三无产品,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令经营者承担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进行三倍赔偿责任,对规范电商平台行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6.陈某某诉某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陈某某欲在名为“某商行”的某平台小店购买一件“xxx进口大鹅羽绒服”,遂向客服询问:“是xxx鹅吗?”客服回复:“是” ,陈某某随即下单并支付2535元。后某商行发现陈某某要购买的是xxx鹅品牌羽绒服,而不是xxx地(和xxx品牌名字一样)盛产鹅毛制造的羽绒服,当即发信息拦截快递退回。因快递拦截未果,陈某某签收快递后发现不是xxx鹅品牌正品羽绒服,认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被告某商行发布的商品详情页面以及双方聊天记录,难以认定被告某商行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使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故判决被告某商行向原告陈某某退还货款,原告陈某某将涉案产品寄回某商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很多消费者都容易有一个误区,认为购买商品货不对版就是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构成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获取三倍赔偿的前提是要认定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本案对于普及网络消费欺诈知识、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商家规范经营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