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8民再3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11-03 已浏览:1161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民再33

广州市粤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蔡兴钧、梁娟、广州市澳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骏强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迪孚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梁家平、梁振发、广州市越秀丽油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粤新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蔡兴钧、梁娟、广州市澳森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骏强贸易有限公司、海南迪孚能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民再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粤08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湛江市霞山区骏强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3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湛江市霞山区骏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50元,由湛江市霞山区骏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