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诚意金没了诚意,法官释法明理促返还
辛苦选中一套房并交纳了购房诚意金,不料开发商却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也不返还诚意金,陈某等四人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近日,在湛江中院法官周冰清的努力下,这四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达成调解,陈某等四人拿回了全部诚意金63万元。 2018年,陈某等四人以优惠价5000元/平方米向湛江某房地产公司预订在建商品房,并交付购房诚意金10-20万元不等。该公司出具了收据,但双方未订立书面预约合同,也没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陈某等人多次要求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公司均予以拒绝亦未退回诚意金。陈某等人遂于2021年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预约合同、返还诚意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收取陈某等人购房诚意金,故双方之间确定了预约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公司已以行为表明不履行预约合同义务,导致陈某等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陈某等人请求解除预约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公司收取陈某等人诚意金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与陈某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判决该公司将诚意金及其占用诚意金期间的利息返还给陈某等人。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立案后,承办法官周冰清发现陈某等四人的案件上诉人均为该公司,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她决定将四个案件一并询问。经过审理,她得知陈某等人均系经营饮食的个体户,近年因疫情影响生意惨淡,资金存在严重紧缺,于是她便与该公司多次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释明判决可能对其公司在售商品房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另一方向陈某等人提出开发商目前存在的困境,陈某等人便主动提出让步,自愿放弃支付利息,仅要求退还诚意金,但要求一次性还清。经过周冰清不懈努力和释法析理,历时不到十五天,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该公司还同意一次性履行退还诚意金合计63万元给陈某等人。 法官提醒 “诚意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与其性质类似的还有“意向金”等。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营销方式,诚意金的支付更多体现的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诚意金不能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定金,出现违约情况时,不能当然地主张适用定金的双倍返还罚则;法律对定金数额有上限规定,诚意金数额则通常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诚意金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还是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认购书或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严格区分两者,谨慎选择付款方式,并就后续交房时间,退款条件、期限、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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