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8民终1967号公告
更新时间:2022-08-29 已浏览:1462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民终1967号 佛山市安曼家具有限公司、刘名江: 本院上诉人刘名湖因与被上诉人吴川市汇龙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安曼家具有限公司、刘国传、刘名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民终19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3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刘名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18.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