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8民终1510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06-13 已浏览:129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民终1510号 陈仁: 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陈武、被上诉人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2022)粤08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1)粤082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1)粤0823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陈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止至2021年1月14日,尚欠利息18650.96元;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林亮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即陈仁应偿还给陈武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仁追偿;四、驳回陈武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陈武已预交),均由陈仁负担。2、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根据本院作出的(2022)粤08民终151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仁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金额大写:伍拾元整)。逾期不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