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8民再32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05-05 已浏览:459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8民再32

马志坚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吴辉华与原审被告许金惠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为:限马志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辉华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吴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马志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0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