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8民终3713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22-01-27 已浏览:1460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民终3713号 杭州冠祥运输有限公司、陈经远、梁琼连: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成与被上诉人李三妹、陈贤昱、陈安娜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民终3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李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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