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更新时间:2022-01-18 已浏览:4825 文章来源:原创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为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功能,规范法院立案工作标准,完善诉讼服务工作机制,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省高院关于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法保障诉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坚决消除人民群众诉讼障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第二条 公正效率并重。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简化诉讼服务流程,提高立案工作效率。

第三条 便民高效服务。提升立案接待窗口的综合服务功能,把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和多元解纷需求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各项便民举措,提供全方位的线上线下便民诉讼服务,切实减少群众诉累,努力营造便捷、有序、安全、高效的诉讼环境。

 

第二章  立案材料收转

 

第四条 规范现场材料收转。立案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在诉状上加盖收文印章,标记收文时间和收文人员,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应形成现场材料收转台账,包括材料提交人、提交时间、份数、类型、内容等具体条目,并于每月2日前形成上月现场材料收转月报,向立案庭长及庭分管领导报告,月报包括现场材料收转份数、已处理份数、待处理份数、超期未处理份数及理由等详细情况。

第五条 规范邮寄材料收转。负责收发邮寄材料的工作人员在接收到材料入柜短信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查收材料,并做好邮寄材料收讫台账,包括材料收到时间、份数、类型、内容等详细条目,并由收发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接收程序完成之日起,工作人员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分发到指定接收个人,并形成邮寄材料转出台账,包括材料接收人、接收时间、接收材料份数与内容等具体条目,并由材料接收人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应于每月2日前形成上月邮寄材料收转月报台账,向立案庭长及庭分管领导报告,月报包括邮寄材料收转份数、已处理份数、待处理份数、超期未处理份数及理由等详细情况。

第六条 规范立案后卷宗流转。立案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完成立案程序之日起,应于2日内将立案材料整理完毕移交扫描室,并形成立案材料移交台账,包括案号、案由、当事人信息、移交时间等具体条目,并由扫描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规范调卷。立案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在接收需要向下级法院调卷的立案材料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法院出具《调卷函》,并要求下级法院在收到调卷函后7个工作日内移送卷宗。工作人员应全程跟进调卷情况,发现下级法院延迟调卷的,应及时督促;下级法院在收到《调卷函》后10日内仍未移送卷宗的,工作人员应在10日期间满之日起3天内形成书面报告,将相关情况报告给立案庭长及庭分管领导并继续跟踪催办。工作人员应形成调卷台账,具体包括调卷函发出时间与、到达时间、移送卷宗册数、案号、当事人信息、下级法院卷宗移送时间、接收时间等具体条目,并由卷宗移送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完善电子信息系统功能。立案庭会同信息办尽快建立完善立案材料收转、调卷功能模块,实现材料收转、调卷流转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并与收发室、扫描室、业务庭等上下游流程信息对接贯通,实现材料收转、调卷流转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第九条 加强检查督导。庭内定期展开材料收转督导、台账交叉检查,坚决杜绝立案材料收转不畅、材料积压、丢失、损毁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立案审查

 

第十条 规范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审查登记。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应一律接收诉状及相关材料,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场立案,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对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当事人起诉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就当事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得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第十二条 及时立案。 除当场登记立案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先行立案。登记立案的法定期限为:

(一)民事、行政起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7 日内;

(二)刑事自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15 日内;

(三)执行异议之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15 日内;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自接收诉状之日起 30 日内。

第十三条 书面起诉。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口头起诉。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接待人员询问情况后,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制作起诉笔录,予以宣读并交其签名或者捺印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信函邮寄起诉。当事人以信函邮寄方式起诉的,应当登记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登记立案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

第十六条 释明与裁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告知其纠纷解决的途径或方式。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

(一) 应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

(二) 对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材料,不具备书面裁定或决定条件的,劝导当事人收回材料;

(三)对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起诉材料,当事人不同意收回的,将材料登记存档。

第十七条 管辖争议。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最先接到起诉材料的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要求当事人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诉讼费缴纳。严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费的交费方式及程序。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诉讼费预交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将按撤诉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庭内通过常态督导、交叉检查、明查暗访、视频巡查、大数据分析以及在现场和网上开展立案满意度测评、设立立案监督信箱等方式,坚决纠正影响人民群众行使诉权的不当行为、不实作风,对有案不立问题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持之以恒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

 

第四章  综合服务

 

第二十条 一站式服务。立案接待大厅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先行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诉讼服务。

第二十一条 诉讼指引。制订诉讼指南,刊印成册并录入触摸式查询电脑及法院外网,供当事人在立案接待大厅以及人民法庭接待场所免费取阅和便捷查询。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台或导诉窗口,由导诉人员就诉讼事项办理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当事人诉讼。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询。在立案大厅设置触摸查询系统或诉讼服务一体机,由导诉人员引导当事人进行案件查询、裁判文书打印、交纳诉讼费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专门接待。做好窗口接待的繁简分流工作,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敏感案件,设立专人专窗接待,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或另行约定答复接待时间。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对老、幼、病、残、孕等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立案庭接待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讲文明有礼貌。严格遵守窗口接待工作文明礼仪要求,杜绝不文明用语和不文明接待行为。接待当事人时,态度要诚恳自然,言语要和气亲切,使用“您好”、“您有什么事”等文明用语进行问候和询问,不得对当事人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

第二十六条 保持良好精神面貌。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工作时间应统一着法官制式服装,佩戴徽章,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女同志不得化浓妆、佩戴首饰,男同志勤修须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七条 落实全天候服务。严格按照上下班工作时间,不能随意脱岗,不能上网打游戏或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遇特殊情况要待当事人走后才能下班。线上服务及时审阅,保证24小时服务站正常运转,保障服务始终不间断,保持24小时不打烊。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遇当事人数较多时,应告知其推举两至三名代表陈述请求,并注意情绪安抚工作,防止引发秩序混乱;遇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简单推诿,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及时释明、礼貌拒绝。发生扰乱立案大厅秩序、妨碍立案工作人员工作以及攻击、侮辱立案工作人员的情形时,工作人员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及时报告院分管领导和庭领导,院分管领导及庭领导、法警队领导应第一时间到现场指导处置。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障。立案大厅入口应安装安全检查设施、监控检测设施、防爆设施等。法定工作时间,法警大队要保证有法警现场值守,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确保立案大厅安全。

第三十条 本规范(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