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8民终1902号

更新时间:2021-09-18 已浏览:3197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8民终1902

黄依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建强与被上诉人黄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本院(2021)粤08民终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二、限黄依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袁建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袁建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袁建强负担900元,黄依玲负担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袁建强负担900元,黄依玲负担2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8民终190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袁建强负担900元,黄依玲负担2300元,黄依玲尚需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请你方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金额大写:贰仟叁佰元整)。逾期不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