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8民再18号公告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民再18号 李仲庚、陈庆余: 二审上诉人蔡力文、尹伊与二审被上诉人雷州市杨家镇人民政府及你们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们本人签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8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本院(1994)湛中法经终字第232号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本院(1994)湛中法经终字第232号第六项、第七项;三、变更本院(1994)湛中法经终字第232号第三项为:限蔡力文、李仲庚、陈庆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州市杨家镇人民政府支付承包金29166.72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1990年5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四、变更本院(1994)湛中法经终字第232号第四项为:限蔡力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雷州市杨家镇人民政府支付承包金16793.3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1990年5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五、尹伊以继承尹圣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变更本院(1994)湛中法经终字第232号第五项为:限雷州市杨家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蔡力文、尹伊、李仲庚、陈庆余退还投资款343372.87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自1991年4月2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七、驳回蔡力文、尹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0元,由蔡力文、尹伊负担5755元,雷州市杨家镇人民政府负担57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0元(蔡力文、尹伊已预交),由蔡力文、尹伊负担5755元,雷州市杨家镇人民政府负担57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