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8民再4号判决公告二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民再4号 陈元大、陈元吉、陈存生: 本院受理你们与再审申请人陈元章、陈景卿等54人,被申请人朱惠逵以及二审上诉人陈存兴等56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们本人签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8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湛中法民二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二、维持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湛开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限陈景卿、陈元大、陈元吉、陈存生等48户合伙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朱惠逵承包期内分摊承包金的损失1566667元;四、限陈景卿、陈元大、陈元吉、陈存生等48户合伙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朱惠逵返还承包合同风险抵押金50000元;五、限陈景卿、陈元大、陈元吉、陈存生等48户合伙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朱惠逵2002年经济损失1723076元、基建投资款损失2896954.7元和设备投资损失103891.2元,合计4723921.9元;六、陈焕先等19户合伙人的继承人在各自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四、五项的款项承担给付责任;七、限朱惠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陈王海等64户合伙人和陈元大、陈元吉、陈存生共计2109681元;八、驳回陈王海等67户合伙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朱惠逵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9428元(本诉费52246元和反诉费47182元),由陈王海等64户合伙人和陈元大、陈元吉、陈存生负担47880元,朱惠逵负担51548元;评估费25912元,由陈王海等64户合伙人和陈元大、陈元吉、陈存生负担12179元,朱惠逵负担137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428元,由陈王海等64户合伙人和陈元大、陈元吉、陈存生负担46731元,朱惠逵负担5269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