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8民终3256号
更新时间:2020-11-24 已浏览:1400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民终3256号 张海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沈小梅与被上诉人梁志锋及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8民终3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梁志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志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志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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