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8民终2498号

更新时间:2020-10-13 已浏览:1449 文章来源:原创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8民终2498

何银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珍与被上诉人何银、曾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8民终2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蔡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89.6元,减半收取2194.8元,由上诉人蔡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OO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