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制定权责清单,规范院庭长及审判人员权力和责任

更新时间:2019-12-09 已浏览:8773 文章来源:原创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规范院庭领导、审判人员权力和责任,近日,湛江中院制定了《关于细化院庭领导、审判人员权责清单、负面清单的若干规定》。

一是明确院庭领导权责清单。《若干规定》明确了院长履行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协调重大审判活动、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开展法官评鉴工作等审判管理职责,以及对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四类案件”行使案中监督权、对重大督办案件进行效率监督等审批监督职责。庭长必须从宏观上指导本部门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合议庭审判活动中的有关程序性事项,根据特殊情况需要提请审判管理办公室调整分案模式,根据审判工作态势研究决定优化内部流转程序,监督本部门审判质量和效率整体情况以及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

二是明确审判人员权责清单。审判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审限审结案件,组织并主持庭审活动,主持合议庭评议案件,审核签发应由审判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统筹安排审判辅助事务。承办法官应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全面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庭审提纲,起草和审定案情报告,参与案件评议,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相关文书。其他合议庭成员应参加案件开庭审理和评议,独立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完成院长、庭长、审判长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审判长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工作监督。法官助理应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工作,在法官的指导下根据法官意见草拟案情报告、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书记员应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核实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是明确负面清单。《若干规定》明确全市法院实行拟结案法律文书备案制,承办法官在拟结案法律文书交印、报结前须将拟结案法律文书交庭长、分管副院长处备案,庭长、分管副院长3日内未提出监督意见的,承办法官可交印结案法律文书并报结案件。庭长、分管副院长对评议结果有异议而行使案中监督权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庭长行使案中监督权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不得干扰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