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中院出台案件评析办法,强化案件质效管理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更新时间:2019-10-08 已浏览:8273 文章来源:原创

 

近日,湛江中院出台《关于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进行评析的暂行办法》,细化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的评析工作措施,为强化案件管理、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办案质效提供规范性指引。

一是实现两级法院案件评析全覆盖。全市两级法院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开展案件质量评析工作,由立案庭逐案登记,并附相关裁判文书移送原案件承办人自查。

二是实行承办人自查与部门交叉评析相结合。原案件承办人、原合议庭应在收到自查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完成自查。审管办应甄别案件类别,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庭进行交叉评析,并依交叉评析报告审查决定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

三是细化不合格或质量瑕疵案件的标准。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评析结论,根据评析情形确定案件为质量合格、一般瑕疵、重大瑕疵、质量不合格四个档次。除因当事人过错或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外,因对法律法规理解认识不一致或对案件基本事实判断存在争议,在专业认知范围或依证据规则能够进行合理说明的,也不应认定为不合格或质量瑕疵案件。

四是规范救济方式,充分保障承办人的权利。原案件承办人可对上级法院的发回改判意见进行申辩,并将申辩意见写进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自查评析表;可列席审委会专项评析会并提出申辩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在必要时也可列席会议,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辩解意见。

五是强化评析结果的运用。评析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业务庭在年度内有6件重大瑕疵或2件质量不合格案件,承办人有2件重大瑕疵或1件质量不合格案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员额法官参与案件评析,可折算为相应的年度办案任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