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出台“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更新时间:2019-12-09 已浏览:4491 文章来源:原创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运行机制,近日,湛江中院出台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是规范“四类案件”的监管原则和范围。四类案件具体范围应包括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等。院庭长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应遵循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行使案中监督权。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受院长委托,可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规范“四类案件”的监管启动程序。由立案庭进行初查,即立案庭在立案过程中,应根据立案登记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四类案件”予以标识,并提请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核。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向庭长、分管副院长报告,提请接受监督。院庭长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督的,有权启动监督管理程序。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或违反党风廉政纪律的案件,应书面告知案件承办法官所在业务庭的庭长、分管副院长,由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管理程序。

三是规范“四类案件”的监管方式。对立案庭审查认定、承办法官申报、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案件,院庭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四类案件”的,不纳入监督管理;属于“四类案件”的,院庭长可通过推送类案判决、典型案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等方式,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调整案件承办人。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承办法官在拟结案法律文书交印、报结前须将拟结案法律文书交庭长、分管副院长处备案,庭长、分管副院长3日内未对所报案件提出监督意见的,承办法官可交印结案法律文书并报结案件。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