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8民再3号上诉状及证据公告
更新时间:2019-09-18 已浏览:2674 文章来源:原创
公 告 (2019)粤08民再3号 广东省遂溪县港强水泥企业公司: 本院受理你方与原审原告欧侯全、原审被告遂溪县遂城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欧侯全不服该判决并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8民再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2、维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湛中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遂溪县遂城镇人民政府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据一:光盘1张及图片6张,拟证明1、广东省遂溪县港强水泥企业公司(以下简称港强公司)目前有在生产经营的事实;2、港强公司厂房及生产线由遂溪县遂城镇人民政府出租给他人的事实。证据二:付款图片1张及现金支出单,拟证明被上诉人向港强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事实),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该民事上诉状及证据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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